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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提高认证咨询工作的有效性。引导认证咨询机构建立自律机制,提供规范的咨询服务;引导接受咨询服务的组织合理选择认证咨询机构,监督咨询服务质量。依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章程》、《中国认证认可行业自律公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提供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服务的认证咨询机构和咨询人员。也为需要接受管理体系咨询服务的组织提供选择认证咨询机构、咨询人员的指导,以及相关方监督咨询工作质量的依据。


第三条   从事管理体系咨询业务的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应当执行本规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可以以组织同行评议等方式对咨询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咨询机构要求


第四条   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格和资质,满足《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满足的条件有: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且年检合格;

(二)取得税务登记许可证;

(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四)与认证机构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五条   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人力资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认证咨询机构应确保保持相应注册的专职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师4人以上,并有1名高级咨询师,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

(二)认证咨询机构应与专职咨询师应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劳动合同。咨询机构负责咨询师资格保持、晋升的申报工作。在开展咨询业务时应选聘符合ISO10019:2005标准、并获得国家注册资格的认证咨询师承担咨询服务。应建立并保持专、兼职咨询师工作评价档案。

(三)认证咨询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应培训并取得相应注册资格,符合《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专职咨询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咨询机构。


第三章   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工作内容


第六条   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工作内容:

(一)调研诊断。根据接受咨询服务组织的规模、产品和服务复杂程度确定时间,一般控制在三个工作日左右。

(二)分析策划,由咨询师与接受咨询服务组织协商完成。

(三)培训。至少应进行如下培训:

1.标准培训:对接受咨询服务组织领导、骨干进行标准及管理体系知识普及培训。

2.内审员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GB/T19000-2000、GB/T19001-2000、GB/T19011-2003等标准内容。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需要GB/T19001-2000标准及质量法律法规的培训;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需要GB/T24001-2004标准,初始环境评审,特别是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控制方法的示范及练习等知识的的培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需要GB/T28001-2001标准,初始职业健康安全状态评审,特别是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方法的示范及练习等知识的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需要GB/T22000-2006标准,以及危害分析和评价、关键控制点的确定、控制措施、前提方案HACCP计划的示范和练习等知识的培训。单个管理体系内审员合计培训时间应在32学时以上(包括授课和练习),同一人员增加其它体系的内审员资格,应每个管理体系增加培训时间12学时以上。对内审员进行考试,试卷及结果应进行存档,作为内审员培训证书的发证依据。

(四)管理体系的分析与评审。咨询人员应当与接受咨询服务组织共同分析和评审管理体系的现状,对照标准要求确定改进和完善管理体系的方向。

环境管理体系需要指导接受咨询服务组织进行初始环境评审。必要时,应指导接受咨询服务组织编写初始评审报告。初始环境评审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对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评价、控制(策划);

2.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指导组织确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如何应用于组织的环境因素。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需要指导接受咨询服务组织进行初始职业健康安全状态评审。必要时,应指导接受咨询服务组织编写初始评审报告。评审的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策划;

2. 确定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 评审现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机构职责和规章制度(包括对相关方的管理),评价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遵守情况;

4. 评价此前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故。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需要指导接受咨询服务组织进行危害分析及制定控制措施。工作内容可包括但不限于:

1.指导食品安全小组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识别、评价;

2.指导确定关键控制点;

3.指导制定控制措施(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

(五)指导体系文件编写。咨询人员提出拟编写的文件清单,提出文件编写的要求和时限。接受咨询服务组织文件编写人员起草管理体系文件,咨询组采取适当方式指导文件编写过程。体系文件既要符合所选择的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又要符合接受咨询服务组织的实际情况,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要求。

(六)指导接受咨询服务组织发布体系文件,确定文件发布形式、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

(七)指导体系运行。管理体系试运行时间必须达到三个月以上,咨询组现场指导文件执行、生产/服务现场管理、质量记录使用、保存、归档等工作。体系运行前,咨询师应要求接受咨询服务组织策划并开展体系文件学习培训。

(八)指导内部审核。由管理者代表与相关部门策划审核方案,编制年度内审计划,确定内审组长,由内审组长编制内审实施计划,并组织内审员编制检查表。咨询人员指导内审组实施内审,完成相关工作。

(九)指导管理评审。在第一次内审后,由接受咨询服务组织独立完成管理评审,咨询组以适当形式进行指导。

(十)模拟审核/指导第二次内审。模拟审核由咨询机构选派模拟审核组与咨询组、接受咨询服务组织共同完成;模拟审核的相关记录由模拟审核组长负责汇总,提交到技术委员会审核后交咨询机构存档、备查;认证咨询机构可视具体情况,用第二次内审来代替模拟审核。

(十一)指导认证审核的准备。

(十二)指导认证审核不合格项的整改。

(十三)根据合同为接受咨询服务组织提供后续服务。


第七条从事认证咨询的咨询人员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根据《咨询合同》、《咨询计划》完成咨询项目的咨询工作;

(二)负责调研诊断、管理体系实现策划工作;

(三)负责接受咨询服务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管理体系文件编写指导;

(五)负责管理体系文件运行指导;

(六)负责接受咨询服务组织内部审核指导;

(七)负责管理评审(含持续改进)指导;

(八)负责审核(含认证审核)后整改指导。


第四章   咨询工作管理


第八条   认证咨询机构应在提供咨询服务之前确定有关要求,包括:

(一)在咨询服务合同中确认:接受咨询服务组织明确的要求,如合同履约期限、预期结果、培训和指导范围、咨询组成员、收费项目和金额、后续服务和服务期限等内容,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

(二)与咨询服务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本机构规定的有关服务和后续服务有关要求,如对咨询组、咨询人员、服务费用支付有关的要求。


第九条   咨询活动中咨询机构应形成的文件、资料和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咨询计划;

(二)调研诊断报告;

(三)接受咨询服务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可为电子版本);

(四)模拟审核报告或第二次内审报告;

(五)咨询工作阶段确认反馈表;

(六)内审员培训记录;

(七)认证审核中形成的不符合报告;

(八)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详见附录二:技术性参考记录


第十条   咨询的改进。认证咨询机构应通过走访、合同跟踪、阶段确认、满意调查等方式对接受咨询服务组织满意情况进行监视和测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对体系过程特别是对咨询服务能力进行监视和测量。参照《咨询服务流程图》的阶段划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组组长、模拟审核组组长负责在每个阶段完成之后填写《咨询服务阶段确认表》,经接受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后提交认证咨询机构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分类: 行业规范